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种情况的一切客观事物。在生活中诸如设定文契、签订合同、打欠条、写收据等均属设定证据行为。随着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在经济往来或生活中设定某种证据已渐渐成为一种习惯。然而由于有些人设定证据时不认真,用字造句马虎,不但使设定的证据难以达到最初之目的,还常常引起纠纷,有的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王某经批准欲建四间瓦房,但门前通道却七弯八拐,极不方便。恰好本村张某的一块自留地在王某门前。王便找到张并达成口头换地协议,王某用自家另外自留地中“左起水渠、右到石头”(该地中间有一大青石)的部分地换取张某在王某门前的整块自留地,以便王某取直开路。双方恐日后有纠纷,由王某写了一份合同,但王某粗心大意,字迹潦草,把右至“石头”写成了右至“右头”。第二年春天,王某到自留地耕地发现张某多种了地,而张某坚持自己是按合同办事,并没有多种。张某说:右至“右头”,右头就是“右地头”的意思。两家争吵不休,经乡村调解仍无济于事,最后双方走上了法庭。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仍争吵不休,纷争诉讼仍在继续……
张某(女)是个体户。1996年2月,她向朋友贾某借了5500元钱用以购买服装,并打下欠条。4月,她还了4500元钱,还钱时,她让贾某给写个条子。贾某在原欠条上写“张某还欠款4500元”,时间是1996年4月。张某看了看,没有提出异议。谁知当年7月,贾某一纸诉状把张推上被告席,称张某2月从其手借人民币5500元,在4月还款1000元后,对尚欠的4500元拒还。在庭审中,张某说该字读还(huan),意思是已还款4500元,而贾坚持说读还‘(hai)’意思是尚欠4500元。到底读哪个音,法庭也难以分辨。因贾某有张某向其借款5500元的欠条,张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还款4500元,因此法院判令张某败诉。张某称自己的确冤枉,但她的冤,恐怕只有自己才能说清。
某市木材加工一厂向某县林场订购3000立方米木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林场将货运至某市火车站,由木材加工厂提货,但林场经办人唐某在填写货物发运单时,把某市木材加工一厂少写了一个“一”字,写为某市木材加工厂。结果货到后,被该市正在待料的木材加工厂领回用于生产。林场在发货后,在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期限内一直未收到货款,遂向木材加工一厂催要。木材加工一厂到车站查询,方知木料已被别人领走,遂电告对方,并拒绝付款。林场派人到某市木材加工厂,要求返还木料,但因木料已被加工,无法返还原物,只同意按价付款,木材加工一厂未按时收到木材,造成停产损失近3万元。因向林场索赔未果,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林场行为构成违约,判令林场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一”字之差何止千金?
某物资公司门市部的现金保管杨某每天都向公司的会计李某交纳当天的营业收入。在结交过程中总是由杨某自己当日记帐,然后把现金和一张附有现金金额的报结单交给李某。李某清点后确认现金与报结单数额一致的情况下由李某在报帐单上签字后入总现金帐。去年7月的一天,杨某把当天的营业收入2250元人民币清点后,又填写了报结单交给了杨某。门市部现金保管杨某把小数点错一位,把人民币2250.00写成了人民币225.000元。且没有大写数字,李某在清点后没有提出异议。数日后,总公司在清帐时发现帐不平,经查,李某称杨某报结的是225元而不是2250元,并称,报结单是李某、杨某共同签字的,报结单上是225.000元而不是2250.00元。杨某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称报结2250元证据不足,其起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杨某有苦难言,只好向公司赔偿人民币2025元。